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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2022)沪0107民初7910号   原告:陈登超,男,汉族,1978年4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周,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泡泡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沈砖公路4629号108室。   法定代表人:李蓉,职务不详。   原告陈登超诉被告上海泡泡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于2023年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登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89张摄影作品的著作权;2.被告在其官方网站(http://www.paopaohai.com/)的首页上发表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声明时长15天;3.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及诉讼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9,000元。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第1、2项诉请,并变更第3项诉请为: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及诉讼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4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为业内知名的摄影师,其拍摄了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摄影系列作品《帕劳》,享有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作品完成之后,原告于2019年2月2日发现,被告在未取得授权的前提下,擅自在被告注册运营的网站“泡泡海旅游网;泡泡岛旅游网”(网址:http://www.paopaohai.com/)上使用了涉案作品。原告认为被告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涉案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及影响,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庭审中,原告明确:1.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权利作品为帕劳风景、人物照片89张(详见附表);2.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被告侵害了原告拍摄的89张照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3.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为36,000元,要求适用法定赔偿,合理费用为律师费3,500元、调查取证费(含公证费)500元。   被告上海泡泡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作品权属情况   原告提交名为“照片1464”“照片1466”“照片1478”等89个图片文件,拍摄内容为帕劳的风景和人物,创建时间自2011年4月29日至2011年5月1日。   2020年11月1日,原告出具摄影创作说明,载明“本人陈登超/地球在我脚下(原名/艺名),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2011年4月29、30日,2011年5月1日于帕劳使用NIKOND700拍摄了以下摄影作品:照片1464、照片1466、照片1478、照片472、照片473、照片476、照片478、照片483、照片486、照片492、照片494、照片495、照片496、照片498、照片500、照片501、照片506、照片507、照片508、照片514、照片518、照片654、照片664、照片667、照片842、照片862、照片863;2011年5月19日,以下摄影作品首次发表于http://blog.sina.com.cn/s/blog5b29fb5f01017o0g.html,特此说明”,并附所涉27张照片。   2020年11月1日,原告出具摄影创作说明,载明“本人陈登超/地球在我脚下(原名/艺名),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2011年4月30日于帕劳使用NIKOND700拍摄了以下摄影作品:照片883、照片901、照片903、照片904、照片907、照片908、照片911、照片912、照片913、照片914、照片915、照片916、照片917、照片918、照片919、照片920、照片921、照片922、照片923、照片924;2011年5月10日,以下摄影作品首次发表于http://blog.sina.com.cn/s/blog5b29fb5f0100tcc3.html,特此说明”,并附所涉20张照片。   2020年11月1日,原告出具摄影创作说明,载明“本人陈登超/地球在我脚下(原名/艺名),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2011年4月29日、2011年5月1日于帕劳使用NIKOND700拍摄了以下摄影作品:照片259、照片273、照片275、照片282、照片286、照片296、照片302、照片304、照片312、照片334、照片345、照片347、照片354、照片356、照片364、照片368、照片391、照片431、照片948;2011年5月30日,以下摄影作品首次发表于http://blog.sina.com.cn/s/blog5b29fb5f01017of3.html,特此说明”,并附所涉19张照片。   2020年11月1日,原告出具摄影创作说明,载明“本人陈登超/地球在我脚下(原名/艺名),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2011年4月29、30日于帕劳使用NIKOND700拍摄了以下摄影作品:照片183、照片189、照片235、照片238、照片888、照片895;2011年5月8/10/30日,以下摄影作品首次发表于   http://blog.sina.com.cn/s/blog5b29fb5f0100t8g1.html   http://blog.sina.com.cn/s/blog5b29fb5f01017of3.html   http://blog.sina.com.cn/s/blog5b29fb5f0100tcc3.html,特此说明”,并附所涉6张照片。   2020年11月1日,原告出具摄影创作说明,载明“本人陈登超/地球在我脚下(原名/艺名),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2011年5月1日于帕劳使用NIKOND700拍摄了以下摄影作品:照片1067;2011年6月18日,以下摄影作品首次发表于http://blog.sina.com.cn/s/blog5b29fb5f01017p40.html”,并附所涉1张照片。   2020年11月1日,原告出具摄影创作说明,载明“本人陈登超/地球在我脚下(原名/艺名),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2011年4月29日于帕劳使用NIKOND700拍摄了以下摄影作品:照片132、照片138、照片139、照片145、照片151、照片154、照片156、照片159、照片162、照片171、照片173、照片175、照片177、照片226、照片251、照片260;2011年5月8日,以下摄影作品首次发表于http://blog.sina.com.cn/s/blog5b29fb5f0100t8g1.html”,并附所涉16张照片。   昵称为“地球在我脚下”的新浪微博账户由原告使用,认证主体为原告。2021年6月2日,原告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对涉案照片的首发微博进行证据保全。其登录昵称为“地球在我脚下”的新浪微博账户,该微博账户于2011年5月8日发表附图博文《【帕劳】白色泥浴诠释低碳环保真谛》,2011年5月10日发表附图博文《【帕劳】鲨鱼成为夜钓的主角》,2011年5月19日发表附图博文《【帕劳】科罗尔,乡村范儿的首都》,2011年5月30日发表附图博文《【帕劳】天堂并非遥不可及》,2011年6月18日发表附图博文《【帕劳】PELELIU岛,比乡村还要乡村》,上述博文所附照片为涉案照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就上述内容的证据保全文件出具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书载明:本证书时间戳由联合信任与国家授时中心共同建设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证明本证书所对应的电子数据文件,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电子数据对应的时间戳(X.tsa)存放在本证书附件中。   二、原告指控被告的侵权事实   2019年1月31日,申请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对相关网页信息进行证据保全。当日,该公证处公证人员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进行了证据保全,具体内容如下:依据申请人代理人的要求,公证人员将某提供的网页链接excel表格拷贝至电脑桌面上,该网页链接excel表格已通过安全性检查。随后公证人员打开电脑桌面上的网页链接excel表格,依次复制表格中的链接“http://www.paopaohai.com/gongLueDetail12411.html、http://www.paopaohai.com/gongLueDetail97016.html、http://www.paopaohai.com/gongLueDetail97216.html、http://www.paopaohai.com/gongLueDetail96816.html、http://www.paopaohai.com/gongLueDetail96916.html、http://www.paopaohai.com/gongLueDetail97116.html”,粘贴至360浏览器地址栏,并按回车键,浏览相关图片,并按“PrintScreenSysRq”键依次截图,将截图保存在“1”文档中(详见公证书附件1第1-79页)……在360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miitbeian.gov.cn”点击回车键,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主页。点击上述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页面右下角“公共查询”按钮,进入公共查询页面,点击该页面左侧菜单中“备案信息查询”项,复制相关域名,粘贴在“网站域名”栏,并输入验证码后,查询相关备案信息。并按“PrintScreenSysRq”键依次截图,将截图保存在“1”文档中(详见公证书附件1第268-276页)。2019年2月2日,该公证处就上述过程出具(2019)宁钟证经内字第1389号公证书。原告确认,公证书中还涉及其他案外人的证据保全,本案庭审时涉案网站已经停止运营。   审理中,原告出示了涉案作品原始电子文件。经比对,公证书中涉案网址中使用的图片与原告权利图片一致。   另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网站名称:泡泡海旅游网/泡泡岛旅游网、网址:www.paopaohai.com的主办单位为被告。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摄影创作说明》《公证书》《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谈话笔录及庭审笔录等为证。   本院认为,涉案照片在对摄影对象的造型、构图布局、光线处理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摄影作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根据著作权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在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提供了涉案作品的电子文件、摄影创作说明等证据,并当庭展示了作品发表情况,上述内容可以互相印证,可以认定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网站使用涉案图片作为文章配图对外发布,使公众能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浏览,侵害了原告就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首先,关于停止侵权。鉴于原告确认,涉案网站已经停止运营,故其撤回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诉请,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欢迎访问星空官网!体育迷的最爱,汇集全球多项体育赛事直播、新闻资讯和赛事数据,让你随时随地尽情畅享体育盛事!精准掌握体育赛程和比分,不错过任何一场精彩比赛。其次,关于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鉴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侵权所受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获利,要求适用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结合被告侵权行为的使用方式、持续时间、侵权影响等因素,依法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最后,关于合理费用。因原告未提交相关的凭证,故本院结合本案调查取证及公证情况、代理律师的工作量、案件性质等因素酌情支持。   被告上海泡泡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诉讼权利,由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泡泡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登超经济损失及诉讼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9,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0元,由原告陈登超负担103元,被告上海泡泡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6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盛  利       书  记  员   王佩君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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