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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星空体育官方入口下载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文综罚字〔2022〕F-000192号   当事人:上海康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430104MA7B01DR62   负责人:邓某莉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西子湖畔沃府国际公寓北栋20001、20002、20003、20004、20009房519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2年11月23日14时30分至2022年11月23日15时30分,根据《旅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及海宁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案件移送书》(海文综移字[2022]014号)涉及的上海康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涉嫌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信息告知旅游者的案件线索,长沙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胡常红(18010021056)、刘振峰(18010021016)、肖辉(18010021059)对上海康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已停业,随后执法人员约谈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莉,当事人承认2022年07月10日由海宁出发的甘南陇南天水大环线双卧10日游旅游团是由其公司组织的线路、地接和出团通知书,并对合同编号为DJ2207029CJH1U、DJ2206278KUGRN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及旅游行程相关的《出团通知书》、导游委派单、旅游服务质量评价表等进行了确认。经执法人员比对相关资料发现旅游客签订合同中载明的地接社信息与实际地接社信息不符,该公司涉嫌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要求当事人作好进一步调查询问的准备,并依法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   2022年11月24日,经局法规监督科审核,机关负责人批准,长沙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上海康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涉嫌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信息告知旅游者的行为立案;并指定由执法人员肖辉、刘振峰办理此案。   2022年12月1日,上海康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责人邓某莉携带相关材料到长沙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八大队办公室接受了调查询问,对合同编号为DJ2207029CJH1U和DJ2206278KUGRN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及旅游行程相关的《出团通知书》、导游委派单、旅游服务质量评价表等予以确认,并提供了该公司与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署《境内代理旅行社合作协议》和与甘肃金西部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旅游行程《确认件》。承认了其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信息告知旅游者的行为。   2022年12月2日,本案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名称为上海康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成立于2021年08月1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04MA7B01DR62,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负责人邓某莉,注册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西子湖畔沃府国际公寓北栋20001、20002、20003、20004、20009房519,其《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编号L-SH-01785-CSS-FS0001;该案关联招徕社《营业执照》名称为浙江百事通旅行社有限公司长安景华路营业部,成立于2016年10月3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481MA28AQ6F40,类型为有限责任分公司,负责人王某芳,注册地址为海宁市长安镇景华路88号-1,其《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编号L-ZJ-JX0309;该案地接社《营业执照》名称甘肃金西部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1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20103MA72TDT695,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军,注册地址为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街道西津西路188号第7层002-704室,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L-GS-LZ0277;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营业执照》名称甘肃丝路明珠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05月21日,法定代表人祁某妍,注册地址为甘肃省嘉峪关市朝阳小区8-3-501号,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L-GS-JYG0011。当事人及此次旅行招徕社和地接社都具备从事旅游业务资质。   2、2022年07月10日由海宁出发的甘南陇南天水大环线双卧10日游是由上海康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提供的旅游产品。   3、浙江百事通旅行社有限公司长安景华路营业部对上海康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提供的旅游产品有权与旅游者签署旅游合同。   4、旅游合同中载明的地接社信息为甘肃丝路明珠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而实际地接社信息为甘肃金西部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5、该旅行团游客马先生、裘女士等47人与浙江百事通旅行社有限公司长安景华路营业部签订的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相关信息与实际地接社信息不符,且当事人在该旅游团出发前也未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将旅游目的地实际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信息告知旅游者,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6、经海宁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调解,投诉游客与招徕社浙江百事通旅行社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认可。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本案的定案依据。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组织的出发日期为2022年07月10日由海宁出发的甘南陇南天水大环线双卧10日游,与游客马先生、裘女士等47人签订的旅游合同中载明的地接社信息与旅游目的地接实际受委托的旅行社的信息不符,且当事人在该旅游团出发前也未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将旅游目的地实际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信息告知旅游者,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和《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参照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额,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应当在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之间合理划分三个区间,从轻处罚的数额应当介于最低区间范围,一般处罚应当介于中间区间范围,从重处罚应当介于最高区间范围;”的规定,以及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通过招徕社向旅游者退还了行程中未发生费用和支付了经济补偿,与游客达成了谅解,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2022年12月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文书编号为(长)文综罚告字〔2022〕F-00019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做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止2022年12月12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或者工商银行或者长沙银行(执收单位名称:长沙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收单位代码:262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沙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2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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